为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与因病致贫问题,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日前出台,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类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费用;器官移植的费用;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赌博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整形、矫形、增高、减肥、保健、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形。
医疗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居家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五种。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各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设立济困门诊和济困病房。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到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诊时,应适当减免挂号、诊断、治疗、检查、床位、手术、药品等费用。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取消其不少于3年的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的救助对象是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由镇政府(街道办)提供救助名单,所需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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