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救助:
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总额确定门诊救助金额,再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核发救助金。年度个人门诊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居家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市以上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向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在村(社区)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押金,出院实行一站式费用结算。出院后凭相关证件在相应的窗口报销后,直接在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医疗救助,该窗口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给予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
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凭证等材料,向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3个工作日内派人对医疗救助材料进行调查,提出初审和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上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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