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医保卡须“专款专用”
据记者了解,我国的医疗保险分为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两个部分,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出资,保障市民基本医疗需求。其中,统筹基金用来支付住院费用,个人账户用于门诊、急诊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也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则由个人以现金补足。医保卡里个人账户的钱虽然属于持卡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
兰州市医保局监督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医保卡里的资金虽然有一部分是市民自己缴纳的,但另一部分是国家财政注入的,尤其是退休者,其医保卡里的钱全是国家财政注入的。“很明显,这些钱并不是说是市民个人想用就用的。”
“《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有明确的规定,实施方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方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追回不合理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基本医疗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保险费,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药店,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兰州市医保局监督科一工作人员解释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从2009年起,药店在销售药品、食品及洗化产品时,均须向顾客出具一份详细的产品档案,其中要包括产品名、规格、批次、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便于销售者、使用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安全性开展调查、追溯。
根据劳社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保卡是国家设定用于医疗消费的个人专用账户,属专项消费。顾客持医保卡消费,按规定不能用于支付非药品性商品支出,只能购买国家设定的《医保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即包装盒上印有“国准字”字样标记的药品、保健品;其他物品则不允许用医保卡刷卡购买。
该规定还特别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透支:医保卡兑现等于“杀鸡取卵”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医保卡不但被当做购物卡使用,而且利用医保卡进行套现(即医保卡兑现)的现象也成抬头之势。
“1000元以下的,收30%手续费;1000元以上的,收20%的手续费”,常在医院门口徘徊的某从事医保卡兑现“生意”的人小声地告诉记者,“这是现在的行规”。
利用医保卡兑现,表面上看是将现在用不到的医保卡里的钱,打折后兑换成了现金,其实受损失的还是自己。针对兰州街头医保卡兑现死灰复燃的现象,兰州市医保局监督科工作人员介绍,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是由参保单位和个人筹集的,里面的金额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统一支付的,医保卡内的资金也必须是专款专用,医保卡兑现有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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