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
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中,自选一所作为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不得变更。
患者就医时,凭《门规医疗证》到医院设置的“门诊规定病种专门窗口”挂号,并提取本人的《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其《门规医疗证》暂由专门窗口登记保存。
患者持《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案袋》到相关科室就诊,并凭双处方取药。就诊结束后,须将专用病历、双处方及有关检查、治疗资料等装入本人《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交由医院专门窗口保管,医院同时退给本人《门规医疗证》。
5、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医疗待遇
(1)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负担一次,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当前调整为400元)。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2)统筹基金仅支付经批准的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3)在职参保人与退休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分别负担,具体分担比例视同住院。
(4)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除起付线外,住院费用与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最高支付限额。
(5)门诊规定病种不得处方外配,否则,费用由个人负担。
(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进行定期复查,经专家鉴定已基本治愈的,收回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停止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
6、门诊规定病种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
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由本人凭社会保障卡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7、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医疗费的现金报销
现金报销参照参保人住院费用现金报销。
特殊说明:
⑴现金报销的范围:异地安置、长驻外地、丢卡期间门规费用。
⑵现金报销时,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参保人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等资料。
⑶现金报销部分以报销时间为准,累计计算统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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