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上述4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有住院史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最新治疗方案或最新服药医嘱。
三、特殊慢性病报账程序
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并经区社保中心审定,按下列方法享受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驻本地人员,在涪城区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在指定的定点药店购药,个人医疗卡上的经费用完后,继续用个人医疗卡划卡结算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直到统筹基金支付到限额700元。
一般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到限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自付。
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到限额后需门诊治疗的,应继续划卡结算,当个人自付达到1500元时,进入公务员医疗补助,每次门诊医疗费用报销80%,直到公务员医疗补助达到限额2000元,之后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自付。
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再实行现金垫支后报账。
2、常驻外地人员,患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单位(个体参保者由个人)每年11月汇总,填写《涪城区职工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申报拨付审批表》,附患者特殊慢性病诊断书和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及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门诊收据、复式处方等报区社保中心医疗保险股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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