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就业的,可凭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区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保身份转换,将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就业单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后待业的,应办理居民参保终止缴费手续,可办理个体医疗保险参保。特殊情况的处理:截至每年8月31日,因病住院医疗期尚未终结的高中毕业生,需向所在地区医保管理中心申报待遇续延(延长待遇期为一个月)。
大学毕业后医疗保险如何处置?
答:大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在本市继续就读研究生,可按学制年度在学籍所在学校依照居民参保办法继续参保。如选择在本市就业,可凭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企业所属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终止学生缴费手续,进行身份转换,将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就业单位,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办理参保。
对于毕业的学生,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截至8月31日,患病住院尚未结算的学生须向所在区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后,可将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期延至9月30日。9月30日后还未出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也只终止到9月30日。
大连财政为医疗“保险注资”
所有参保大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都享有大连市政府财政给予的补贴,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根据人群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比例,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未成年居民、大学生2010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为160元。对其中不同类别群体,政府财政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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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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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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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就读的一般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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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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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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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非农户籍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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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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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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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非农户籍低保家庭或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居民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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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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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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