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职工就医购药注意事项如下:
一般事项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带IC卡和医保病历本,门诊就医须在医保窗口挂号交费,住院时须把IC卡交住院处,病历本交经治医生。
(2)住院期间应提示医生尽量使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项目。
(3)住院期间应随时了解自己的医疗消费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应在消费明细上签字。
(4)在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带IC卡。享受慢性病待遇的人员须带IC卡和病历本,报销单据个人要保存好,以便报销时使用。
审核事项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外检、外治、外购药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
(2)在住院期间采用大额诊疗项目(X—刀、γ—刀、心脏及血管造影和球囊扩张;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和血管支架;肾脏、心脏瓣膜、角膜和骨髓移植;心脏瓣膜替换术,血管搭桥术、射频消融术和白内障超声乳化治疗)的,应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到医保中心相关医审处审核。
(3)转往市内非定点医院或外地医院就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到医保中心相关医审处审核。
备案事项
(1)IC卡丢失后到医保中心相关征管处挂失,在丢失期间需住院治疗或患特种病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包括:肺结核、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脏器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反应药物)的到医保中心相关医审处备案。
(2)患紧急抢救病种目录疾病门诊抢救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包括暂时无法确认而类似紧急抢救病种目录的疾病)应在5日内向医保中心相关医审处备案。
(3)因公出差、探亲或其他原因不得已在外地诊治紧急抢救病种目录疾病的应在5日内向医保中心相关医审处备案。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