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常驻外地及易地安置人员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5日内向医保中心相关医审处备案。
(5)年度内医疗费已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范围而再次住院的,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向医保中心综合一处备案,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向医保中心相关医审处备案。
认定事项
(1)患紧急抢救病种目录疾病门诊抢救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此项为先备案后认定)。
(2)患特殊病种疾病在门诊治疗的以及未认定的肺结核住院治疗的。
(3)患长期慢性病病种目录疾病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参保后即可申报认定)。
上述病种认定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紧急抢救和肺结核住院为所在医院)、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和相关病历资料。
联系电话:
医审三处:83865089
医审四处:83865006
医审二处:8386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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