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只能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档次参保缴费。
第七条 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并在下一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前一个月内完成缴费。
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村(居)委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村(居)委会须按核定的参保资料及时收取属本村(居)委会的农(居)民个人应缴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许可的,个人负担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所在村(居)委会的集体经济补贴。
第八条 每年市、镇(区)财政承担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参保名册核付。市、镇(区)财政部门须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时到位。
第九条 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终结算,其中镇(区)财政欠缴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滞纳金)由市财政从该镇(区)当年财税返还款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镇(区)、村(居)委会及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转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征缴专户。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个人或集体缴交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二)市、镇(区)两级财政的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及利息;
(三)滞纳金及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市财政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各项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落实征缴后,由征缴专户统一转入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并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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