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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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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参保人员,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第六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次年或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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