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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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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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