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和《关于将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2号),从2007年7月1日起,首批将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精神分裂症等7种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项政策施行后,预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每年支付近4亿元,惠及约30万参保人。今后,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拟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节余情况,逐步将更多的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具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在本市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在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社区卫生机构及本市其它医疗机构就医或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通过以上政策引导患病参保人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二)对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