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和管理服务水平,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2月16日起对部分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待遇调整如下:
一、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的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费用。
二、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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