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少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其原来规定的满足条件的父母个人账户还可以用于支付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吗?
答:可以。少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如果其父母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支付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这样,参保少儿的门诊就医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参保少儿可使用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在绑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住院医疗保险的门诊待遇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2、参保少儿门诊就医使用父母的个人账户时,需在就医时同时提供父母的社会保障卡,这样,少儿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将会从父母的个人账户里支付,将不会占用少儿本人的门诊统筹基金。
(十一)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的办法是从2010年9月1日实施,那2010年9月份参保人待遇如何规定?
答:由于原少儿医疗保险年度是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且参保人是当月参保当月享受待遇,而新办法是2010年9月参保,10月才能享受待遇。所以我们对2010年9月1日之前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并且在9月已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其在2010年9月期间仍可享受《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2010年10日起开始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但对于新参保的少儿和大学生,其待遇享受时间则为当月缴费,下月起方可享受待遇。
(十二)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如何参保,其医疗保险待遇怎么享受?
答:新生儿参保仅限于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其参保和享受待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入户1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且能够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入户1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没有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入户1个月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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