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零星报销时限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的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3个月内申请,异地定点就医零星报销应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申请。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急诊等其他情形的,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6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12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
关键词3:提高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目前政策: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
调整后政策:将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2010年5月1日开始,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按此政策结算。
举例:职工张先生因患恶性肿瘤需要进行化疗,办理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一年的化疗医疗费2万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00元。政策调整后,其个人承担部分为2000元,减少了1000元。
关键词4、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门槛
目前政策:年度内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4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医保综合减负补助范围,其中4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补助90%,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次年度8月份后向街道(乡镇)社保站提出补助申请。
调整后政策: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结算的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3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综合减负补助,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仍补助90%。
而且,补助方式也更加方便了。今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由市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计入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历年个人账户,可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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