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予支付?
负责人: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支付范围:
(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二)自伤、自残、自杀的;(三)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四)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五)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六)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七)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八)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九)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十)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参保人意外伤害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负责人:参保人意外伤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人意外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负责人:天津市的伤残鉴定机构主要是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天平法医鉴定中心。残疾等级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异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负责人:可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二)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如何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
负责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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