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变化3、剖宫产报销增至3500元
按照《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正常生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按照新《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几项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办法》还规定,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李国伟强调,《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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