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参保人住院需要个人自付起付标准金,然后进入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起付标准金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2001年的起付标准金为1300元。个人在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上一年市职工的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2001年的起付标准金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1年为5万元。
■由于种种原因,刷卡后没有就诊购药,该怎么办?
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您不必担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个人账户退款充值。首先由医疗机构进行确认,并开具退款通知单,次月账户充值时予以补加。患者凭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有异议,请持通知单到医院核查。
■参保人先在北京市参加医保,后来到外地工作或出国,那么他个人账户上的剩余资金该怎样结算?
答:在北京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转入外地工作,其个人账户的余额,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经银行转入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新账户。
参保期间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转入外国籍的,其个人账户的存储额,按规定退还给原参保人或其亲属,同时注销原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住院时在不同级别医院的报销比例是否有区别?
答:是有区别的,医院的等级及相应的花费报销是按照统筹基金的支付原则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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