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要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满足的缴费年限是多少?
答:《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须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补足,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哪些人员可以得到医疗救助?如何实施医疗救助?
答:本市城镇居民中生活困难的人员,由本人向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可以得到医疗救助。
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人员持民政局核发的医疗救助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或转诊到指定定点医院就医,或经批准到北京市福利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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