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办法待遇内容:
第四章待遇
第三十三条[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四条[待遇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了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特殊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的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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