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生育医保待遇范围]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认定出院后的费用]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应当出院之日起其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医保基金不支付情况]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因工伤、他人责任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自行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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