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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如何规定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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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了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生育医保待遇范围]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认定出院后的费用]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应当出院之日起其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医保基金不支付情况]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因工伤、他人责任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自行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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