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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居民变职工医疗保险应按比例折抵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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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德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市民有工作单位后,单位给其缴纳职工医保时,之前所缴纳的居民医保并不会“作废”。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减员手续,然后由其单位给予办理职工医保手续。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按4:1折抵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Q读者孙女生:

  我今年在德城区购买商品房后,已经将户口从武城县迁了过来,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参加这项保险的话,能享受到什么待遇?将来如果我有了正式工作单位,单位给我缴纳城镇职工医保时,之前交纳的城镇居民医保是不是会“作废”?

  A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答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学生(含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1)住院医疗费用:

  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含各类学生)为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4万元。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6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5%。

  (2)门诊大病医疗: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6种大病经鉴定批准后,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患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执行住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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