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注民生,共享改革成果的要求,本着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快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拿出1.5亿元,较好地解决了全市36901名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部分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以及城镇非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受到广泛好评。
一、切实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2007年4月,海门市政府经过调查研究,专门就解决本市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的医疗保险问题,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将所有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并将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划归企业)中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或破产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全部纳入海门市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将企业破产关闭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手续的人员以及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5级或6级的人员,亦按照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办法纳入二类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原已自费参保的,由医保中心办理退款手续。经市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截止2007年底,全市1397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办理了参保手续,享受了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妥善解决了部分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2007年9月,市政府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把原在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破产关闭等原因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已退休的人员和在2008年12月31日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以及在企业改制、破产关闭时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全部纳入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即三类医务医保)的实施范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并将海门、三厂两个市属镇的原镇办企业职工以及划归企业职工亦参照办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镇财政各负担50%.到2007年11月底,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市属国有集合企业人员1352人,镇办及划归企业人员546人都已办妥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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