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市为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继续推进医疗保障建设。
一、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1、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各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2010年补助78元,市、县财政补助42元;2011年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县财政补助36元。
2、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其中对城镇职工医保(含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
3、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逐步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
逐步将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对普通门诊,新农合施行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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