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工伤津贴最高增加300元/月
上海今日还将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至于2011年1月1日起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鲍淡如表示统一按照当年年度标准予以确定。
此外,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协保”补贴:受益范围扩大到所有人员
本市将放宽协保人员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年龄范围。经市政府同意,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协保”人员。这些“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的,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相当于6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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