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社会保障卡(IC卡)管理。个人账户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划入的部分;
(三)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
(二)职工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三)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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