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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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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二)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职工个人自付12%;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自付15%;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个人自付18%。

  (三)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并结合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同一年度内2次以上住院的减半。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职工、退休人员患部分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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