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我市对《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政策均作了调整及修改。
据悉,对《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以下调整:
其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一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二,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2000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男性不得少于30年,女性不得少于25年;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按10%的递增率,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
其三,2007年1月1日前参保,且连续缴费至2006年12月31日,未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按2006年度城区企业在职职工平均住院医疗费中符合医保政策自付部分的2%(20元),一次性补助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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