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以后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不再享受自付比例在同档次基础上降低2%的待遇。”同时,删除第九条,相关条款顺序有变。
该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的就业人员、无雇佣关系或无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人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城镇职工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起付标准有变
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以下修改和变动:其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开始按所住医院第一次标准逐步减半,从第4次开始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其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需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心脏起搏器等)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
安装国产高级或进口人工器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仍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支付8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统筹基金支付70%;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其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而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医疗设备,或未开展此项医疗业务而需转往外地检查、治疗的,经本统筹区内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可转往本统筹区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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