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用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自付费用仍较大的,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
就业: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
《意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合从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创业补贴。
同时提出,用人单位安排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在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经费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创办以上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
《意见》还提出,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从事饮食行业的残疾人,免收健康体检费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要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机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水电气安装费:残疾人减半或免收
《意见》还提出,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开办优惠残疾人的服务项目。如: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水电、煤(天然)气、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半收取或免收安装费;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
残疾人凭证免费进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园、动物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重度残疾人进入。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残疾人给予半价优惠。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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