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大医保政策措施不尽完善,执行欠力度。表现在:①“只保当期,不计参保年限”的政策,使农民工参保被城里人“另眼相看”为临时措施;保当期更是忽略了农民工身份转换及统筹城乡医保发展德文实践;②医保险种不够完善,缴费标准不统一,待遇较低。农民工大病医保只保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不建个人账户,门诊大病仅限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等。其险种的规定显然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是青壮年,患大病几率小,难以获得制度报销的好处;而经常性的小伤小病因不设个人账户,也难以得到报销的实际大相径庭;③医保权益维护缺乏执行力度。目前多数地区出台的农民工参保(住院)政策或办法,虽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保,若未按期办理并未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可举报,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规定。然而现实是一些企业主为了降低成本,不愿为其缴纳医保费。据调查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把农民工作为廉价的临时工使用,随时可以解雇。一些小企业和服务业大都没有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离乡背井到城市务工,举目无亲,势单力薄,为自身利益去举报、申请仲裁谈何容易!在此情况下,为由农民工自行举报申诉等规定形同虚设,一旦农民工或家人突患大、重病,就会陷于灾难性危机。
总之,农民工是我国转型时期的特殊群体,他们游离于城市健康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面临着健康与医疗无保障的双重困境。不仅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也影响的社会稳定与和谐。为解除农民进城务工看病难和贵之忧,有效祛除其看病可报销的心病与后顾之忧,其认识需再提高,政策措施还需改进,其制度还需再创新。
笔者在完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08年5月下达的“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湖北省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研究”中,专就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拙见与不成熟的建议。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城乡统筹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在市场经济下既能化解疾病风险,又能为农民工的合理流动提供制度保证的,城乡统筹的、全国相对统一的农民工医保制度模式迫在眉睫,需要再创新。农民工医保涵盖的人群范围,既包括进城农民工也包括在乡居住的农民工;既要解决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参保及待遇,也应设法解决那些无组织的“棒棒军”和自发组织的建筑工地上季节性揽活的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应针对农民工群体特征和面临的疾病风险,提升制度的吸引力,调整现行农民工大病医保只“保大”的思路与政策走向,精心研究和探索适宜的符合农民工实际的大病医保补偿方案;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医保模式,规范各地的政策设计,避免目前部门分割,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状况,这是解决医保关系转移、衔接和整合的前提,也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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