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9日透露,自7月1日起,该局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七项调整。
一、调整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关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补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2011年7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1年7月保定市启动医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足年限的须以本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同时,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该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8%的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也可选择按原缴费政策为退休人员实缴15年。
关于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基数,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2011年6月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核定;2011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核定。核定后,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以此基数为准,不再调整。关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可将退休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现行标准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清(超过70周岁和缴费不足10年者按10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也可选择按原缴费政策继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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