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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对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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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7月1日起,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七项调整。调整内容包括, 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等七项政策。
  二、调整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补缴政策

  新参保人员,自单位(灵活个人)申报月起缴费,同时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1年7月该市启动医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按缴费基数6.5%的比例补齐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对进入单位超过3个月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自申报月起设立6个月参保等待期。

  三、调整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及以上300元;二级医院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三级医院分别为1200元、1100元、1000元,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与一级医院相同。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4.5万元提高至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7.5万元提高至24万元。

    五、调整意外伤害保险政策

  取消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12元的保费,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纳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中。

  六、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七、调整滞纳金计算标准

  将滞纳金计算标准调整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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