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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最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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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健全的社会安全制度的基石。制定社会保险法,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全体公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就现实运行情况而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框架在2007年才开始基本形成,其所包含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998年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开始建立,长期坚持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覆盖面过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去年刚启动试点,其管理模式、管理办法甚至筹资机制还处于摸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在2008年刚实现全面覆盖,虽然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也有了一些比较成型的经验和做法,但还处在改革完善阶段。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这三种制度是否继续沿用现有的管理思路亟待考虑。

  在构建全民医保体系的改革背景下,如何在完善和发展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城乡的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医保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尚需进一步改革探索,特别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的总结和评估。为基本医疗保险立法预留空间,将有利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和卫生事业的改革与探索。

  同时,社会保险立法应保持新农合制度的稳定性,在实践和立法过程中不宜过快对城乡医保进行统一。

  当前,新农合运行平稳,无论政治效应、社会效应、经济效应还是管理效应都是显著的。新农合在人均不足100元的筹资水平下,县乡两级的实际(住院)补偿水平已经超过了城镇居民住院的实际补偿水平,中西部一些地区也已达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补偿水平。到2008年第三季度,全国实际平均(住院)补偿水平已经达到39%,还有部分门诊补偿。新农合重塑了政府在老百姓中的形象,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公平性得到进一步体现。

  但是,新农合制度刚刚覆盖全国,还很脆弱,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巩固、完善。

  在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坚持城乡统筹不等于统一,新农合不能与城镇医保统一规定,否则容易引起农民的疑虑,也会造成新农合实际管理的混乱。同时,立法中也不适宜提出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统一标准,合并运行,在我国城乡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很大的社会背景下,强调统一城乡医疗保障的标准,会造成城镇居民利用水平过多,而侵占农民利益,带来“穷帮富”的结果,产生明显的不公平。

  当前在立法过程中,对新农合宜以保障这一制度的稳定发展为出发点,在全面总结现有经验,与现行制度模式有效衔接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新农合的制度框架,充实新农合制度的内容。同时,建议留下立法空间,写入授权性条款,通过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广大农民的健康权益。

  此外,社会保险立法要为探索最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留有余地。选择哪一种管理体制,应以是否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是否有利于城乡居民公平地享受到医疗保障服务,是否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为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都越来越强调医疗保险制度对健康的促进作用,逐步将医疗保险从保大病,发展到兼顾小病,进而发展到保障健康,其管理体制也相应发生变化,把社会医疗保障从社会保障中分离出来,与健康管理职能加以合并。

  巴西在1988年,把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分拆出来,与卫生部合并组成新的卫生部,全面负责卫生筹资和服务管理;日本2001年把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务;德国2002年把原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社会保障分支与原卫生部合并,组建成新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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