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1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因此会有部分参保人员因缴费托收时间问题导致社保卡不能正常使用,参保人员全额交费后将单据妥善保存。待送交社保所办理申报手续。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1年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什么时间申报?
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1年发生的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相关票据,请妥善保管,于2011年3月1日开始申报。已经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申报医疗费用时需将社保卡一并提交,累计待遇信息。
6、城镇居民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什么?
答:城镇居民门(急)诊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2000元。
7、城镇居民缴费符合什么条件能报销门(急)诊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答: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包括: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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