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市政府最近下发通知,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降低缴费标准、扩大受益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等六大亮点。这意味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将得到进一步缓解。
9月1日起参保缴费 费用按年度缴纳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降至30元/年 困难群体免费参保
根据市政府决定,2012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与之前城镇成年非从业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60元的标准相比,缴费标准大幅降低,居民负担“几可忽略”。
此外,通知明确,“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市级统筹后 全市就医“即时结算”
通知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支付,即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据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根据这一规定,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和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后,各县(市)区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而不需要全额垫付,即实行“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