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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保暂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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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7%的比例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同时应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其缴费标准各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

  第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建立个人账户。经费的一部分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计入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的计入1%;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计入2%;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计入3%;退休人员计入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指劳人险〔1983〕3号文件所指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计入5%。

  (二)门诊医疗补助。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45周岁及以下的补75%;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补85%;退休人员补90%。

  (三)住院医疗补助。在一个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45周岁及以下的补80%;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补85%;退休人员补90%。

  第七条  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计入,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统转自http://www.gwyes.com一管理。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与历年结余资金分别累计计算,当年结余部分结转到历年资金账户中。

  历年资金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助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历年资金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行承担。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其计息、转移、支取和继承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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