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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扩大
非户籍常住人员可参保
修改办法拟规定,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持有《深圳市居住证》即可申请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由于《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为10年,为避免出现该类人员参保后又返回内地长期居住,造成事实并不在深圳常住但又享受深圳医疗保险待遇的现象,社保部门规定该类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不增加企业现有负担的前提下,医保拟扩大生育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可以享受生育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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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待遇提高
退休人员社康就医可五折
以前《办法》规定,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在社康中心就医的门诊医疗保险药品费用可以打七折,即由统筹基金支付30%。此次社保部门拟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在社区就医的优惠幅度,即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到所有社区门诊就医,基本医疗费用(含药品费、诊疗费等)均可打七折,其中退休人员可以打五折。社保部门希望通过价格杠杆的形式更好地引导和鼓励患者到社康中心就医。
门诊大病待遇
扩大到门诊所有病种
我市依据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相关规定出台了门诊大病制度,但实行后发现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门诊大病制度病种不合理,病种覆盖率低,只有约20个病种;二是目前我市实行的是广东省门诊大病准入标准,部分疾病准入标准要高于医学上该疾病的诊断标准,有些参保人由于所患疾病的检验指标不够而无法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此次调整将取消门诊大病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的门诊统筹,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以后达到门槛以上部分的可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对于因慢性病长期治疗导致过高的医疗费用均可以有一定的报销。
实现个人账户家庭统筹
目前个人账户只能对本人及其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子女使用。国家及广东省均提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概念,因此社保部门规定,将个人账户的使用扩大到其家庭成员,实现个人账户家庭统筹,从而使个人账户积余资金,合理合法发挥其共济功能,使尽可能多的人群参保。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提高到1倍至6倍
2009年国家医改方案提出,要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此次修改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由原来的0.5倍至4倍调整为1倍至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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