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1、已经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到已启动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一卡两册”,即社保卡和“蓝本”医保手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例手册。
2、已领卡人员到尚未启动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全额自付医疗费用,然后持社保卡和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手工报销。
3、已发社保卡的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在职人员长期驻外,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社保卡和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报销。
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补换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持卡就医以选定医院为准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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