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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医保账户可“全家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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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医疗保险政策此次推出的第一项调整是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用”,按照新规定,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除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以外,还可用于其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以及子女健康体检、预防的接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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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岁以上参保人

  设“自付门槛线”

  此次推出的第六项调整是对满70周岁以上参保人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设自付门槛线,即满70周岁以上参保人门诊就医个人账户不足支付后,其自付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之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80%记账的待遇。

  据了解,我市原来规定,满70周岁以上参保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直接由统筹基金记账80%,相当于“打两折”看病,没有设立“门槛”。此次之所以设立“门槛”,是由于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参保人违规将个人账户“套现”,还有部分参保人将从医院购买的“两折”药品转手倒卖,为了杜绝这些漏洞,此次对这项政策进行了调整。沈华亮说:“这一调整对 70岁以上参保人的利益不会有太大影响。国家规定的使用统筹基金的‘门槛’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我市这一‘门槛’设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比国家的标准低得多。此外,据测算,2010年全市退休老人全年平均门诊费用为2653元,而退休人员2010年平均划入个人账户金额约为2900元,高于门诊的平均医疗费用。而且70岁以上参保人在‘门槛’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比其他参保人70%的比例还提高了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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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床位费

  标准提高

  此次推出的第七项调整是:提高住院床位费标准。按照新规定,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医保记账金额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50元改为60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医保记账金额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35元改为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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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特殊医用材料

  记账标准提高

  第八项调整是:提高了参保人住院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等时的最高记账标准。原来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时,其材料是国产材料和进口材料时,最高记账金额是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和进口普及型价格的60%,现在其最高记账金额调整为国产普及型价格和进口普及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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