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时间
申报缴费期是每年9月份到12月份,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新生儿可以随时参保。
就读的学生儿童的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居民为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五)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六)正常生产或者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七)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按照《规定》享受100元生育补助费用。
报销标准
(一)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在上述报销标准当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
(三)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
(四)生育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的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享受100元的生育补助。
(五)门诊特殊病。报销按照住院对待。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报销标准见下表。
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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