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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参保就医报销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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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参保人员就医时注意事项

  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就医手续。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和由于特殊情况无身份证件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或其复印件办理就医手续。参保人员在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结算的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的,应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门特登记表),直接在医院的医保科通过网络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参保人员在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结算的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门特登记表,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分中心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

  参保人员在联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应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医保科通过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如遇网络故障,或外地(转外或外地急症)住院就医需要全额垫付医疗费时,应当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镇劳服中心统一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学校、托幼机构和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学校、托幼机构和福利机构统一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全额垫付医疗费报销办法

  参保人员申报全额垫付医疗费时,经办人员应在系统中查询此人是否发放社会保障卡,如已发放,其报销的医疗费则发放至社会保障卡中。对于没有社发账户信息的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经办人员打印《开户确认通知书》,通知其到代发机构营业网点确认或开立账户。经办人员留存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凭证资料复印件。

  各代发机构营业网点均可为参保人员确认开立社发账户。代发机构为已持有本机构存折或卡的人员办理开户确认手续;为无本机构存折或卡的人员开立存折或卡后,每月将当月新增社发账户信息按照规定格式归集汇总后,通过数据专线传递到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机构于每月约定日期将医疗费划拨到各参保人员的社发账户中。

  参保人员生育费用报销办法

  参保人员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分娩,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与经办机构的网络连接,刷社会保障卡或录入身份证号读取该人员参保缴费信息,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网上为其开具《确认书》,出院后参保人员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定点医院和社保中心结算。对于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情况,应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待出院后持身份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票据明细及生育服务证向街镇劳服中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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