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30%。
(三)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
一是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二是意外伤残: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
三是意外身故: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0000元。
(四)生育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每出生一人给予100元标准的生育补助。
十、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
(二)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三)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有两种:
一是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是全额垫付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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