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急诊就医须知
1、就医须知
(1) 门、急诊要在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注: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2) 急诊也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
(3) 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 使用医保专用处方(蓝色),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或在医保专用处方上盖急诊章;
(5) 向医院要药品明细单或在处方底方上有药品划价明细;
(6) 与医院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
(7) 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8) 急诊收据要有急诊章;
(9) 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药妥善保存,不要丢失。
附:门诊急诊费用可用医保存折上的钱支付,如果存折上的钱不足,需自己负担。
2、报销标准
(1)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2) 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入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3)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附:医药费超起付线后(2000元)将保存的门诊处方及收据(包括起付线以下的收据及处方)交到单位,由单位汇总后向区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报销金额由单位转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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