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就医须知
1、就医须知
(1) 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注: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2) 保人员患急症时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
(3) 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 持手册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按医院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付款(用于支付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用);
(5) 住院期间要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6) 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清,此费用可以用医保存折上的钱支付,如果不足,自己负担。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7)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
(8) 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2、报销标准
(1) 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2004年为1300元,第二次及之后再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 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5年为7万,具体报销办法参阅图表;
(3) 一个年度内住院报销超过7万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4) 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结算;
(5) 普通疾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90天,超过90天计下一个起付线视为第二次住院。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6)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
注: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即到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图表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支付段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3万 90% 10% 87% 13% 85% 15%
3万以上~4万元 95% 5% 92% 8% 90% 10%
4万以上~封顶线 97% 3% 97% 3% 95% 5%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