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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居民医保政策调整部分药自付比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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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由基金分段支付58%至73%,各类学生和婴幼儿由基金分段支付73%至88%,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统筹基金仍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同时,转外地就医、急诊医疗费延长至6个月内零星报销。家庭病床核准有效期、特殊情况代配药时限也延长到6个月,此前已办理家庭病床核准、代配药手续至4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自动延长到6个月。

  9月1日起,门诊就医后居民可以要求处方外配,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要求处方外配的,可在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外配处方登记,再持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相关药费列入门诊医疗费累计,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与职工医保一致。

  两类人可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第二类是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其中今年的高中毕业班、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不再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什么时候办理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办理时间在5月10日至6月30日,参保人员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为保证9月即将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的未成年人能在9月1日连续享受门诊医疗待遇,这部分未成年人仍可通过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续保或参保手续。

  市区各类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办理时间则在5月10日至5月31日,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小学毕业班(六年级)、初中毕业班(初三年级)学生,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当年度内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地域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今年9月份入学的学生未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续保)手续的,通过学籍所在学校于9月1日至9月30日补办参保(续保)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在上述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办理手续,各类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享受期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由于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保,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不能补办,市劳动保障局特别提醒户籍地和居住地分离的居民别忘记到户籍地办好参保续保手续,各类学生家长别忘记落实孩子在学校是否已参保缴费。

  市区非农户籍新生儿出生后,监护人应在其出生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参保缴费的次月起至年度末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出生超过3个月的当年度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需带哪些资料

  续保人员(上年度已参保的)需带户口簿原件、本人《居民医保证历本》,对社保站提供的《续保确认表》或《续保花名册》进行个人基本信息核对后,签名确认续保。

  如果是首次参保,那么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要随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首次参保的婴幼儿和未成年人要随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申请参保登记表》(表格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向社保站领取),进行参保登记。

  各类学生的参保(续保)工作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市、区两级医保中心已将《致学生的一封信(暨市区学生医保参保通知书)》通过各学校发给学生,学生及家长请认真阅读学校下发的《参保通知书》并填写其中的《参保回执》,及时返还学校,首次参保的学生一并提供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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