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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居民医保政策调整部分药自付比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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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由基金分段支付58%至73%,各类学生和婴幼儿由基金分段支付73%至88%,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统筹基金仍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在街道(乡镇)社保站由他人代办参保或续保手续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各类享受缴费财政全额补助人员参保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各类人员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后,由社保站或学校按确定的方式代为收缴医疗保险费。

  不过有两种特殊情况需特别留意,一是因病因残辍学(或从未入学)的学龄段内未成年人在社保站续保或新参保的还需提供所居住社区的辍学(或从未入学)证明。二是市区非农户籍人员在市区范围外学校就读,要求在市区续保或新参保的,18周岁(含)以下(1991年9月1日后出生)的还需提供外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按未成年人身份参保;18周岁以上(199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直接按非从业人员身份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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