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待遇主要指三块,一是门诊特殊慢性病,二是住院医疗报销,三是家庭病床的医疗报销。”据介绍,在《意见》中,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从原来的15种扩大到19种,最高限额不超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即血、腹透由80%提高到90%、其他的由70%提高到80%,将所有病种纳入大病报销范围。
在住院医疗报销上,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500元报销比例95%,三级700元报销比例90%。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在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上降低2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降低,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6万元。
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时足缴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在享受基本医疗报销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额为20万元,结合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享受限额为26万元。”据介绍,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6万元)以上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9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以自然年度计算。
四种费用不纳入医保范围
在《意见》中,还明确了四种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其中包括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同时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但是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支付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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