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2000年10月1日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全市现有30.45万参保人员,期间有关政策进行了三次修改。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职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待遇支付作出了明确规定。柳州市政府整合了原《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印发了《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保险覆盖面扩大
现印发的《暂行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均纳入了生育保险政策范围,使柳州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根据原经费来源渠道,以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中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按0.3%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0.9%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保险待遇提高
新修订的《暂行办法》在原《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待遇基础上,将女职工顺产生育医疗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医疗补贴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女职工怀孕后,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进行流产或引产手术的,对孕期不满4个月的补贴由600元提高到800元,对孕期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补贴由1300元提高到1500元,孕期满7个月以上的,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在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注销前参保满270天的已怀孕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怀孕配偶生育待遇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生育津贴标准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暂行办法》将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具体天数)的工资,从原“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调整为“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款项后,应及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