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申领期限延长
为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暂行办法》将原“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满90天可享受待遇”调整为“单位应为其参保缴费满270天可享受待遇”。
同时,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暂行办法》将原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或手术之日起60天内申领待遇”的期限延长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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